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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废止的领事裁判权是什么?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正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不存在,构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值得注意或侵害。实质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拥有的一种非法特权。基本含义 领事裁判权,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瓦解中国司法首府的一种特权。
然而这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从中国的法律,清政府曾明确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公使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获准的司法程序来确认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总理衙门也曾具体回应外国人不应和中国人一样遵从中国的法律,如果违背不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于案件所规定的法律不予惩罚。然而实质上近代帝国主义强权在中国创建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恰恰相反,它 “乃是外国侵略者强制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不受中国法律的首府,不论其再次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不道德,或沦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不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于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据此,强权在领事区内或租界内正式成立行政管理机构,创建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驻警员和军队,以充分行使对本国居民的管辖权。领事不仅审理本国国民之间的诉讼,而且依据被告主义原则审判当事人一方为驻在国国民的案件,同时对涉诉的领事馆雇用的住在国国民也拒绝展开维护,相当严重干预中国的司法主权。
这种非法特权,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属地良好权的侵害,堪称对一国独立国家司法主权的褫夺,是行径违反国家主权和国家之间权利对等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的。世界起源 领事制度的产生是国家间商业往来发展的产物,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外国人执政官”制度。
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航海和商业的发展,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地的城镇中,外国商人常常从他们的同行中自行推举解决问题彼此之间商业纠纷的仲裁人,称作“商人领事”或“仲裁领事”, 后来这种领事由商人推举的仲裁者演进为国家派出的外交代表,享有对本国侨民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之后渐渐构成了近代的领事制度。十字军东征(11~13世纪),关上了通向东方的道路,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国的商人在土耳其等国家移居下来,东西方贸易日益频繁,许多欧洲商人回到阿拉伯国家展开贸易。
对阿拉伯民族来说,神圣的《古兰经》无法限于于异教徒,而这些西方商人才是享有各自推举的本国领事,因此土耳其政府之后以“特惠条例”形式颁发这些外国领事一定的特权,可以依据本国法律处置本国商人之间的纠纷。后来这些外商的本国政府就同土耳其政府签定了领事裁判权条约,使这些领事取得了对本国侨民特权、财产和生命的保护权及对侨民行使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这样,领事制度就在土耳其等近东国家获得奠定,领事的职权也在逐步不断扩大。
16 世纪后,领事仍然从所在地的本国商人中议会选举,而是由国家月委任,称作“派任领事”,这就是后来职业领事的起源。从17世纪初叶开始,近代国家主权观念日益加剧,西方各国都将外国商人置放本国司法首府之下,领事的职权渐渐增大到照管本国的商业和航运,维护本国侨民的利益。
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的价值和重要性渐渐为各国所推崇,国家间的领事制度开始系统地发展一起,领事的地位、职务和特权沦为各国通商航海条约或领事条约的主题,法国、荷兰、美国、英国等主要商业和航海国家还为此制订了本国的领事条例和领事法。与此同时,西方强权向东方大力展开殖民扩展,并通过各种不平等条约实行片面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相当严重侵犯了驻在国的主权。到鸦片战争之前,波斯、暹罗等中国周边的弱小国家皆已奠定了这种领事裁判权制度。
鸦片战争完结后,英国、美国、法国等强权通过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创建了领事裁判权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使这些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相当严重伤害。经过长期斗争,这种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90年首先在日本获得废止。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暹逻于1927年、波斯(今伊朗)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中国经两次世界大战后,先后在形式上陆续不予废止,而实际废止领事裁判权则是在新中国正式成立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与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相容的特权制度在全世界废止。中国 息诉思想的渊源 中国古代的源自祭拜的礼,发端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包含了中国古代习惯法的最主要的方面,同时沦为中国古代明确的制订法最主要的基础和渊源。
这种礼治的思想在西周周公制礼的过程中奠定下来,沦为周代统治者的主导思想,并深深的影响了以后以孔子派的儒家学派。虽然这种思想在法家流行的战国和秦代沉寂了下去,但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儒教儒术”的明确提出,礼的思想预示着儒家思想作为封建制度正统思想被奠定了下来。以礼为最重要基础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在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渗透到了法律实践中的各个领域,并在唐代超过了“礼法合一”,礼法月融合。
而这种以礼为承托的法律思想一个后果是道德沦为了中国古代最低的社会约束力量,法律出了确保道德的一种工具,法律只不过是道德的一种反映,它以体现道德为宗旨。在这种“礼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封建制度官吏们被希望做到的事情是明德教化和处长息争,无讼沦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理想境界。为了超过这种理想状态,抨击诉讼出了合法合理的统治者方式。
而这种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早就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了,社会各个阶层对诉讼都产生了一种反感。累讼,厌讼出了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心理。
再者,在以礼作为最重要基础的这种法律思想,不可避免的具有礼的本质缺点,由于礼特别强调敬重祖宗,效法祖先,所以祖宗之法不能变为了礼治的基本原则。礼的思维方式出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恒定的法则,造成了中国古代变革十分的艰苦,顽固和激进出了中国古代的代名词,反映在法律方面,造成了这种息讼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根深蒂固,未曾挽回。
息诉思想的内容 自秦代统一的封建制度专制国家的创建,到汉代儒家君主专制思想沦为封建制度正统思想的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以后各封建制度朝代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为君主专制愈演愈烈,中央集权更加繁盛,而这种统一的具有中央集权的优势的国家在和外族的战争中,往往能战胜输掉,同时,有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比较堵塞的地理环境所造成产生的民族自我中心意识,在这种与外族的屡战屡胜中获得了空前的收缩和升华。加之中国自古以来相对于周边的各民族来说,享有宽约几千年的政治,经济,文化上的领先优势,所以,在整个的封建王朝时代,中国对周边各国各民族的影响是不言自明的,由于上面的原因,中国在和周边国家恋情时就以中央王朝自称为,到了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朝,堪称构成了一种天朝上国的固步自封,夜郎自大的民族思维方式。与这种思维方式相匹配中国古代构成了一种以自己为核心的朝贡为形式的较为侧重礼仪的外交体制。
其一,中国是各周边国家的宗主国,其它国家是中国的藩属国,必需限于中国皇帝的年号纪元,否认中国对其的领导其国王一般要经过中国形式上的任命,中秋节中央王朝有什么重大事件,都要向中国主动进献,但一般情况下中国皇帝并不干预属国的内政。其二,除非朝贡国的国王和使节以朝贡为目的,禁令任何外国使节回到北京。
朝贡国国王和贡使入北京,必需对大清皇帝行中国的礼节,三跪九叩,有一套烦琐的引人注目中国天朝上国地位的礼仪。其三,中国人在和近代西方各国展开恋情时,并没把这种全然的商业上的恋情当作一种官方的外交关系处置,在当时,主管外交(中国和朝贡国关系)的是理藩院和礼部。而处置中西这种商业关系的毕竟在把唯一通商口岸——广州作为自己首府地的两广总督。
正是这种礼的思想支配下的外交理念造成了双方主要外交目的和调停官员主要任务的区别。息诉思想的后果 息讼思想造成了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国人不有可能具备近代的法权观念,由于这样的一种原因,当时他们更加不有可能认识到治外法权的严重危害,恰恰相反,当时清朝政府的统治者甚至把诉讼当成一种毫无意义,把中外调停中的诉讼当成这样一种困难引给外人处理。
对领事裁判权转让后结果的错误认识。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后,当时作为清朝谈判大臣的耆英得意洋洋的指出,这一条款的议定,有“杜绝衅端,总有一天息争相好起见,两无偏枯,亦两无窒碍” 的益处,被称作“通晓夷务”耆英尚且如此,不难想象当时清朝士大夫们广泛的这种幼稚心理。以前面条约的角度也可以告诉,清朝政府期望通过以上条款的议定超过这样的目的:通过领事裁判权的颁发,使中英之间的商务对立不至于下降为两国间的武力冲突。
同时,也有把清朝政府观念中的困难——诉讼引给外人处理的思想。在那样的一种社会广泛心态下,现代有学者去找寻领事裁判权转让后的“疆臣奏议”和“清流讥弹”而不能得,大自然也不足为怪了。这于是以体现了根本性国权的转让的失去,当时社会舆论正处于隔膜和浑然不知的状态。
发展过程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凡英国禀报华民者,必回国管事官处投禀,祗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起诉英人者,管事官皆不应听诉,倘遇调停词讼,管事官无法劝息,即后移请求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订立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从命。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这些规定可以说道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第24条规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或许是采行会审制度。第25条规定,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插手。1844年中法条约、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以及1858年中俄条约皆有类似于规定。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调停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回国承审官员处观判”,有有所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获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曾多次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各国在中国拥有的此项特权基本上是同等的。制度内容 内容简要 ①中国人与拥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义,皆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法律审理。
②同一拥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③拥有领事裁判权的有所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问题。一般限于被告主义,即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④拥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和不拥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如前者为被告,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由中国法院首府。外国在华拥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成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法律正式成立公使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大于。
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其,在上海成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另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兼任首席法官。会审公廨 与领事裁判权有关的,是所谓会审公廨(闻会审公堂)制度。前面提及不平等条约中规定有观审和会审的办法,实质上,由于帝国主义得寸进尺,原本是互相的观审变为了不许外国领事到中国官署观赏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而不准中国官员到领事法庭观赏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的审理。
会审也大大远超过了原本条约的规定。外国领事不但介入中外调停的诉讼案件,而且还篡位了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由于租界的不存在,中国政府曾多次在上海、汉口、厦门另设“会审公廨”,审理租界内以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1868年《上海洋泾浜会审公廨章程》明确规定,无论是华民或洋商起诉华民,概由会审公廨审理。
外国人为原告时,领事可以观审。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中国委员自行讯折断,各国领事官毋庸介入”。但帝国主义国家大大拓展其特权,对于纯属中国人相互间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实质上操控案件的处置,沦为会审。会审公廨变为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1926年上海会审公廨改回临时法庭,中止了中国人之间民事案件由外国领事会审。这种制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才勒令完结。废止过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退出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告从1930年起废止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杯葛,没能构建。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完全恢复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士(1946)、法国(1946)、丹麦(1946)、意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中国人民再一完全挣脱了还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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